《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解读(四)

2022-08-08      1368

四、准确把握个人养老金的主要政策

 

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关于个人养老金的定位和作用。个人养老金是指有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高度重视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给予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并通过市场化运营的方式实现积累资金的保值增值。参加个人养老金,有利于参加人在养老保险一、二支柱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老年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关于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一方面,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保“基本”这一前提,参加个人养老金才能体现“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另一方面,有意愿的劳动者参加,可以实现个人养老金长期缴费,持续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三)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管理模式。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参加人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本人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具有唯一性,是参加个人养老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之后,参加人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完全积累、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

 

实行个人账户制比较符合我国现有国情,一是个人养老金涉及参加人长达几十年的缴费、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领取,因此需要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核验参加资格和唯一性,清楚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做好服务和保障。二是体现个人的养老责任。个人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待遇水平取决于领取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积累额。三是保证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工作时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时才能领取,确保实现补充养老功能。

 

(四)关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变更。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校验,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这样规定,一是确保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唯一性,使参加人按规定缴费和享受优惠政策。二是维护现有金融市场生态,不影响资金账户开户方式,不影响原有销售渠道。三是参加人需变更开户银行时,需“中止”原资金账户(不能再向其中缴费或使用其中资金购买产品),再申请开立或指定新的资金账户。

 

(五)关于缴费水平。个人养老金缴费上限起步为每年120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六)关于投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产品),由参加人自主选择。从国际经验和国内探索看,多种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既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也有利于市场充分竞争,促使金融机构开发更好的金融产品参与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产品由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在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公布。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应购买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共同公布的产品。

 

(七)关于个人养老金领取。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并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一是领取条件与领取基本养老金挂钩,可以切实保障实现补充养老功能。二是领取方式多样化,方便个人选择。三是将个人养老金待遇归集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有利于参加人三个支柱养老权益的整合和服务,并为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提供支撑。

 

(八)关于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设国家级信息平台,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为参加人、参与金融机构、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服务。一是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接,有利于确保资金流和信息流及时准确对应,实现制度运转,提供相关服务,实施政策监管。二是与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行业平台对接,归集个人养老金产品及交易汇总信息。三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信息,便于政策精准实施。

 

(九)关于组织实施。个人养老金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后,再逐步推开。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个人养老金涉及部门多,需要通过选择部分城市先行,检验具体操作流程并完善,再逐步推广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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