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保险监管工作要立足行业健康发展,既要克服短期困难、解决突出矛盾,又要注重加强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在发展过程中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探索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途径,积极推动保险监管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会议强调,保险监管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重点关注寿险满期给付和退保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非寿险投资型业 务风险、案件风险,以及综合经营中的风险传递。一是加强风险动态监测和预警。加强非现场监管,利用退保月度监测、现金流压力测试、偿付能力分析等手段及时 发现风险苗头,做到风险关口前移。建立健全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监测评估。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动态及其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建立保险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深入排查风险点,尽早摸清重点公司和重点地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研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跟踪分析宏观经 济、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保险市场的环境因素,及时调整或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探索解决保险业在内部风险评估、准备金提取、公允价值计量和偿付能力标准等方面的顺周期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宏观审慎监管机制。三是增强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体系,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形成应对风险的快速决策和反应机制。研究制定《保险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推动保监局全面掌握案件风险情况,提升案件风 险管控水平。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健全保险风险的处置和救助机制。四是加强监管合作。完善与有关部委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机制,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形成防范风险的合力。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及时处置各种风险苗头。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一是继续推进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问题。建立寿险投保资料真实性管理制度,推进寿险产品标准化、通 俗化工作。完善对寿险服务监管的制度和手段,规范最低服务标准。研究制定针对车险理赔难的处罚实施办法,对车险理赔开展专项检查。建立清理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长效工作机制,解决保险公司拖赔、惜赔问题。二是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调处机制,服从并履行调解协议。逐步推动地市建立纠纷调解机构,扩大纠纷调解机构覆盖面。组织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建立行业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三是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 务质量和水平。指导保险公司继续做好服务承诺公开工作,加大承诺履行的监督力度。加强投诉处理,开展考核评价,强化工作责任。四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保险知识普及工作。要持之以恒地抓好保险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建设好现有网上教育平台,充分发挥网络的信息传播和互动优势。拓展保险消费者教育渠道,创新教育形式,推动保险公司将消费者教育纳入客户服务体系。继续开展保险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的教育宣传活动。
会议指出,保险监管工作要继续推进改革创新。一是制定监管体系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明确机关各部门职能,修改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理顺机关部门与保监局的职责分工。二是建立保险经营和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保险机构经营评价体系包括业务指标、财务指标、偿付能力指标、资金运用指标和案件合规指标。保险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包括车险、寿险和中介服务评价体系,以及消费者满意度测评。三是建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针对保险从业人员管理粗放、管理标准“一刀切”等问题,在总结部分保监局经验的基础上, 全面推行保险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促进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减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资格考试组织管理,实施营销人员素质持续改善计划。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积极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专业中介规模化。四是推进行业共享信息平台建设。要确保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顺利推进,现有车险等信息平台的业务要全部移交给平台管理公司。在平台移交过程中,相关部门、各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要全力做好配合支持工作,确保平台业务平稳有序交接。
会议强调,保险监管工作要力争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新成效。一是抓住突出问题。主要是查处虚列手续费、虚挂应收、虚假批退保费、虚假理赔、不严格 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以及不真实提取准备金等违法违规问题。继续开展寿险销售误导综合治理,整治违规承诺高收益等非理性竞争行为。以车商和邮政保险代理为重点,开展兼业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加强综合性检查,重点关注股东行为、资金安全、偿付能力以及准备金评估的合理性。切实做好反保险欺诈和反洗钱工作,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二是抓住重点领域和重点公司。加强现场检查的统筹规划,防止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点抓好商业车险、交强险、农业保险 和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管,加强银邮兼业机构监管。将问题较多和业务规模较大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选择2-3家寿险公司开展内控与合规性检查。深入治理保险领域商业贿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发保监会《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是依法严格及时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逐步规范查处标准,做到全国一盘棋。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四是强化对高管人员和上级机构的责任追究。坚持查处机构与处罚人员并重,继续强化案件问责,把违法违规问题与高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任职资格挂钩,与公司的机构、产品审批挂钩,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
会议指出,要加强对保险法人机构的监管。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达标、资本金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公司,坚决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限业务、 限机构、限薪酬和费用等监管措施。继续推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各项监管标准制定工作。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狠抓制度落实,切实推动保 险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合规性、全面性、有效性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公司提高自我管控水平。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干预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股东最终控制人的审查和监管,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检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经营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坚持监管部门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的做法,完善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董事会的信息通报机制。三是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全面梳理资金运用各项新政策的主要内容和风险点,根据行业的反馈意见进行完善。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和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研究制定保险资产管理内控标准和风险 责任人制度。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四是推进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提高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审核委员会制度。抓紧出台并实施保险公司经营范围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准入制度。引入新型投资者,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新型资本投资的监管办法。加强对市场化 兼并重组的研究,完善风险处置机制。
会议指出,要加强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建设。一是抓好“一把手”工程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适时对会机关、保监局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交流和充实,进一步优化班子结构,特别是注重加强一把手建设,选好配强一把手。二是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方式选拔干部力度,拓宽和优化人员录用渠 道,研究探索面向公务员系统和参公管理系统选拔录用监管干部。三是加强监管干部的锻炼培养。加大选派干部到监管一线、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交流挂职的力度。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创造更多参加中央和国家级院校及境外培训的机会,构筑领导干部培训、业务专题培训、专业人才培训以及党校培训相结合的培训体系。四是加大干部考核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保险监管评价体系,完善机关部门、保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对局级领导干部的全方位量化年度考核。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开展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严格规范监管行为。继续做好巡视工作,对已巡视保监局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巩固和扩 大巡视工作成果。五是深入推进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宣传推广活动,使之逐步成为广大监管干部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动标准,奠定监管文化建设的思想、舆论和制度基础。
会议指出,保险监管工作要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手破解行业共同关注的一些难题。一是关于保险产品定价机制与监管问题。研究修改完善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在产品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探索建立保险产品预审机制;稳步推进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完善交强险制度并改进 经营模式,稳步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有序推进寿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创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保险需求。二是关于如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问 题。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不断扩大覆盖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服务;发挥长期资产负债管理优势,平滑经济波动对保险资产负债的影 响,实现长期稳定的资产回报;发挥机构网络和专业人才优势,在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研究制定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监管政策。三是关于进一步争取政策支持的问题。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包括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等;争取税收支持政策,包括消费者购买养老、医疗保险产品税收递延政策,政策性和非盈利性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等;推动部分重点领域立法,促进责任保险发展。四是关于全面梳理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问题。研究制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专属保险公司,以及网络保险、经办服务等创新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推动保险法律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制度,形成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机制。
(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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