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相关要求,防范和化解行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隐患,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易发势头,新华保险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提醒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避免给个人和家庭造成损失。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保险行业而言,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
(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不法机构和个人故意歪曲金融实质,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幌子,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4.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非法集资往往以高息为诱饵,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最终无法偿还参与者资金,此外,此类违法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5.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等类似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销售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6.如何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消费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或银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真伪,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7.非法集资十项花式,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8.请保护好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广告信息和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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