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互联网保险是以互联网科技进步普及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它有效整合利用零散的时间、信息、资金等碎片资源,日益成为各大保险机构实现规模效应的利润增长点。在越来越丰富的市场主体参与下,怎样实现互联网保险的有效监管,防范互联网保险野蛮生长过程中蕴藏的洗钱风险,是当下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互联网保险基本背景的介绍,立足于互联网保险洗钱特征,分析其中隐含的洗钱风险,从而提出相关防控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保险特征及发展驱动因素


(一)互联网保险特征

互联网保险作为以互联网技术发展为基础的新型商业模式,打破了传统保险公司运用保险代理人间接销售模式,实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用户的直接沟通,其本质是一种保险销售的经济行为。互联网保险的特征包括:

1、缴费方便。与传统业务相比,客户在互联网保险投保、保全甚至个别机构的退保业务,可以在任意地点和任意时间自主办理,不再受时间及地域的限制,客户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选择和购买。

2、效率高。互联网保险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采取客户与机构的非面对面交易,减少了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中间环节,缩短了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业务处理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的效率,给予客户更加便捷的用户体验。

3、成本低。互联网保险特有的销售方式,保险机构减少了租赁网点费用、代理人及经纪人的佣金等,大大节约了经营成本,相应地保险费率得以降低,使得客户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风险保障服务,互联网保险出单的高效性也节省了客户的时间,减少客户在往返保险销售点付出的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保险发展驱动因素

1、传统保险业高增长态势终结,互联网保险成为行业发展新动能。

我国保险行业经历了2011年到2017年的高速增长时期,但到了2018年,在监管主动进行业务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保费收入增长仅3.9%,行业进入发展平缓期,过去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合未来行业发展需要。(见下图)


2011-2018年中国保险原保费收入及增速情况

 

互联网保险的洗钱风险及防范对策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公开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在2012年到2015年的4年间保费收入增长近20倍,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于2015年达到了9.2%,从2016年开始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增长逐渐趋于稳定,渗透率也稳定在5%左右,日益成为保险行业增长发力点。(见下图)


2012-2018年中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及渗透率





  

互联网保险的洗钱风险及防范对策

注:互联网保险渗透率=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保险行业保费收入。


2、互联网手段能够一定程度攻克传统保险痛点。

传统保险产品长期存在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的现象,由此也引发行业粗放式发展、中小险企盈利困难等问题,且面对快速变化的互联网环境,传统保险的产品设计原则、运营方式和交易效率都难以适应。另外对于保险用户而言,传统保险合同条例晦涩难懂、理赔体验较差、保险营销方式不受信任都是保险业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互联网手段的注入有望在一定程度上攻克传统保险各个环节的发展痛点,为行业带来新的增长发力点。


二、互联网保险洗钱风险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洗钱分子主要是通过投保互联网保险产品,用非法所得缴纳保费,然后再通过退保等形式进行变现,从而完成资金的清洗。作为互联网与保险结合的产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保险产品和服务形式日益增多,其洗钱特征除了具有一般传统洗钱行为的表现外,还具有以下风险点:


1、互联网的开放性使洗钱行为不受时空限制。

与传统柜面业务相比,互联网保险打破了时间和地理位置的束缚,洗钱分子也可以在交易时间和地点上摆脱束缚,洗钱行为不再受时空限制,洗钱犯罪跨国性、超区域性特征更趋明显。


2、客户主体的虚拟化使身份信息无法有效甄别。

相比传统保险销售模式,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只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填写上传个人信息、资料就能完成,缺少了保险工作人员当面对客户进行甄别,核实其真实性的环节,因而难以辨别客户是否使用本人身份证件购买保险产品,一旦客户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业务,网络销售模式也无法辨别使用虚假身份购买保险产品的风险,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3、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使其更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化满足了不同的客户消费需求,但同时也存在着较高的洗钱风险。如:保费较高的,理赔和给付条件低或退保损失小的产品;相同保期内现金价值高、抵押能力高的产品;保期内能随意追加保费、资金能在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另外,有些产品可以追加最高保费达几百万元,同时设置多个理财账户,资金可以在这些账户之间互转,过高的投保金额设置无疑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条件。


4、交易的便捷性使交易监测更为困难。

可疑交易的资金监测依赖于客户基础信息、系统记录和资金链条等因素,但目前不完备的系统检测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造成的资金交易链条断裂,都会给反洗钱监测分析带来很大困难。一方面,网销保险需要保险机构、互联网、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机构共同参与,客户的资金中转需要经过第三方和银行等结算渠道才能到达保险公司,支付清算环节的增多,导致保险公司不能及时获得一手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另一方面,多样化的支付方式会导致资金去向不明。目前,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较多,如,网银、支付宝等,这些支付平台可以不记名将资金用于支付或转账,且能关联银行账户,而在一些银行和保险机构相关系统中也只能显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名称,无法获取实际交易的账户信息、个人信息等,因而也无法对资金链条进行监测。


三、风险防范建议


(一)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须构建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制度体系。

在互联网保险反洗钱体系的构建上,需要更宽视角的监控体系,应该先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银保监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借鉴行业经验,制定原则一致的监管框架,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行业特点的反洗钱制度。逐步完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出台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客户身份识别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以便于在实际工作执行操作。


(二)辨别不同产品洗钱风险高低,有效配置反洗钱监管资源。

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导致了不同产品之间洗钱风险高低的差异性,需针对性的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一是根据业务及客户的差异性,灵活采取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限制措施,减轻合规成本;二是对于功能复杂、风险较大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对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交易行为,将采取较为全面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如:对达到规定金额的投保业务,要求客户线下提供相应身份材料;对变更投保人、受益人或大额退保等风险较大的业务,应要求客户到当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洗钱高风险名单监控。

机构名单除各监管机构所列名单外,还应结合自身实际,通过业务部门的反馈、同业交流、公开信息等方式进行补充、动态调整。黑名单应至少包括三种类型,即:地区、行业和客户。在地区方面,应至少包括避税天堂、离岸金融中心、洗钱或恐怖活动高发地区;在行业方面,应关注洗钱者青睐的行业,如房地产、奢侈品等资金量大,利润较高的行业;客户名单包括个人和企业名单,包含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清单和涉恐黑名单、公安部认定恐怖分子和公布组织名单、人民银行制裁名单、政治敏感人物等,例如在个人客户方面,应谨慎对待国内外政要及其亲友,尤其是在涉及境外资金交易时。


(四)借助社会信用体系和运用大数据技术,破解客户身份识别难。

保险业应借助社会信用体系,运用大数据和生物技术,将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信息采集到信用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与个人身份信息相互融合匹配,形成较为完备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在联网核查的基础上,积极通过网络摄像头识别、影像上传、个人电子签名等高科技技术,来增强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


(五)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洗钱分子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而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更为重要,要把反洗钱培训纳入常规业务培训之中,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范和反洗钱技术,提高甄别、判断可疑交易的能力,全面提升反洗钱履职水平。同时加强反洗钱宣传,为保险公司顺利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

                           王庭彦                       



参考文献:

1.《保险公司保全业务反洗钱问题研究》  霍吉艳

2.《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下的反洗钱工作浅析》  林宏山 庄海涛 黄建泉 陈泉琛

3.《互联网时代反洗钱防御体系的构建》 【《财经科学》2014年第11期】  于春敏 周艳军.

4.《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工作难点与对策》  【《金融时报》2014-12-01】  刘哲  荀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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