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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保人身保险的消费提示

发表时间:2023-06-15 浏览次数:2786

为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理性投保意识,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人身保险谨记“四要”“四不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要”:

一要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按照保障责任来看,主要分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侧重不同的风险保障。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不宜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能把其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二要明确保险合同重要事项。投保前要做到心中有数,明白投保。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均以合同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犹豫期和犹豫期权益、犹豫期后退保损失、保险理赔等内容,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等不实宣传风险。同时根据保险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应如实告知个人事项,切勿隐瞒个人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避免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个人损失。

三要通过合规渠道购买。保险消费者应通过正规保险机构、具备有效执业登记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应由监管机关批准设立,并取得相应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销售人员只能通过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其执业登记信息可以通过登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栏目进行查询。

四要理性购买人身保险。期缴保险产品保障期间和持续缴费时间一般较长。在购买该类保险产品时,一定要结合个人实际需求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个人的持续缴费能力,理性购买。若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将有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保单有效,如果宽限期之后仍未缴费,保单暂时停效,投保人可在2年内申请保单复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四不要”:

一不要听信“高收益”误导。保险本质上是保障,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但保单利益存在不确定性,其收益水平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投资能力相关。保险消费者应警惕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以较高利率演示产品不确定性收益的虚假宣传。

二不要委托他人代办资金事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一般是在约定缴费时限内从投保时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中自行扣缴,如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特殊情况需要缴纳现金保费的,可到合规机构营业场所现场办理,并及时查询缴费是否成功。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将现金直接交由其他个人办理,不要把保费支付给保险机构之外的第三方,不要委托保险机构及其人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或保险金。

三不要忽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金融机构销售“双录”等规定,保险机构应对易出现纠纷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等重点领域的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施可回溯管理,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施销售专区双录管理,在销售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这些要求既是对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督,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要及时询问,避免后续纠纷。

四不要盲目退保、轻信代理退保。保险合同生效后,如超过犹豫期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一定费用,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责任、保障额度、持有期限等因素确定,可能会与所缴保费存在较大差额。特别警惕主动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及怂恿退保的组织和个人,不要参与非法机构和不法分子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捏造事实的不法行为,避免发生失去保障、遭受诈骗、信息泄露等风险和损失。


内容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