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

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

内页banner

金融知识宣传月---保险知识知多少

发表时间:2020-09-28 浏览次数:1723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和保险利益构成。    

1、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指的是交钱的人)。  

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指的是身故受益人)。

4、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指的是各个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保险等)。

5、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

 

保险产品的构成


保险产品由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构成。  

投保条件是指谁能够买这个保险(包含年龄、性别、职业等其他条件)。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例如小明今年8岁,性别男,小明的父亲给小明购买了30万保额国华康运一生保险一份,保险期间20年。如果保险期间内发生条款规定中的重大疾病,需提前给付重疾关爱金30万,30万即为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之一。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

 

保险常见条款


保险常见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宽限期、复效条款、现金价值、保单贷款、自动垫交保费。


1、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活动、拒捕、醉酒、斗殴

5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宽限期、复效条款 是指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  

 

3、现金价值 是指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即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4、保单贷款 以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作担保,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贷款。这类贷款的一次可贷款金额取决于保单的有效年份、保单签发时被保人的年龄、死亡赔偿金额。  

 

5、自动垫交保费 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一项保险条款。当投保人没有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而保单当时已经具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以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险费,从而使保单继续有效。相当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贷款交纳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