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保险业诚信建设,规范财产保险公司及派驻中心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保险业的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所有签约公司及其派驻快赔中心人员均应无条件遵守。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及派驻快赔人员无条件接受本《公约》规定的相应处罚。
本《公约》生效后,今后新成立公司且向快赔中心派驻的人员均应签署和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公司派驻快赔中心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各公司选聘派驻快赔中心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格的专业技能。
第四条 各公司应尊重派驻人员的合法择业权,建立健全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派驻人员辞职时,应按照《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离司手续,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并向保险协会备案。
第五条 各公司及派驻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行为规范
(一)派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低于2个月),确因工作需要轮岗的,公司应提前一周书面报告南北快赔中心,经南北快赔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上岗。
(二)严格遵守所在公司及快赔中心规章制度,自觉服从中心领导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守理赔工作纪律,执行理赔工作流程,合理挤压理赔水分。
(四)恪守诚信原则,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违约及不诚信行为。
(五)遵守行业服务质量规范要求,做到按规定着装,用语文明,礼貌待客;对客户索赔提供的材料所缺部分一次性提出;按时按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在任何场合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七)同行之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杜绝相互诋毁,恶意竞争。
第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视为违约:公司对派驻人员调整频繁,且不能提前一周书面报告或未经南北中心负责人批准的;疏于对派驻快赔人员管理。
第七条 派驻人员有下列行为视为违约:
(一)服务意识差,刁难客户,投诉较多,导致媒体曝光。
(二)串通汽车修理厂或客户制造假现场,假事故或故意扩大定损范围,提高定损价格,骗取赔款。
(三)向汽车修理厂或客户“吃、拿、卡、要”,损害公司利益和行业形象。
(四)向客户硬性指定汽车修理厂。
(五)自己为出险客户办理理赔(有授权书除外),代领保险赔款。
(六)不按中心规定着装和佩戴胸卡。
(七)不按中心规定考勤或参加考勤但月均二次以上迟到、早退。
(八)拒不参加晨会、例会。
(九)按规定应接收而擅自退回案件。
(十)在柜面内吃早点和各类瓜果、零食,吸烟。
(十一)在电脑上玩游戏,看电影、电视,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
(十二)不按中心规定乱放残值件,且在桌面乱放杂物。
(十三)所在公司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八条 建立违约派驻中心人员通报制度,各公司应及时将变动派驻中心人员名单,违约派驻中心人员名单及处罚意见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公司不得聘用协会“违约派驻中心人员通报名单”中及其他在保险业违规记录的人员。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条 为保证《公约》的执行,成立合肥市财产保险公司及派驻中心人员从业行为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组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签约公司分管理赔副总经理、南北中心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核实《公约》执行情况,决定对《公约》的修改,决定对违约公司及违约人员处罚。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下列情况进行违约认定:
(一)各公司报送的因违约行为受公司处罚的;
(二)南北快赔中心负责人报送因违约行为需受处罚的;
(三)领导小组组织暗访发现违约行为的;
(四)投诉举报查实的。
第四章 违约处罚
第十二条 违约行为经领导小组查实或认定后,向违约公司及违约人员发出“违约处罚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或违约人员在一周之内提出整改报告,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直接划入协会指定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六、八、九条之一的,视情况给于以下处罚:
(一) 第一次违约,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整改;
(二) 第二次违约,作书面检查,业内通报批评;
(三) 第三次违约,业内通报批评 ,并处违约金5000元;
(四) 第四次违约,业内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出快赔中心。
第十四条 派驻快赔中心人员违反本《公约》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于以下处罚:
(一)派驻快赔中心人员第一次违约,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整改;
(二)派驻快赔中心人员第二次违约,业内通报批评 ,并处违约金2000 元;
(三)派驻快赔中心人员第三次违约,业内通报批评,并处违约金5000 元;
(四)派驻快赔中心人员违约三次以上或拒不执行第十四条(一)、(二)、(三)款处罚规定的,由所派公司调离理赔岗位或予以辞退,同时记入“违约派驻中心人员通报名单”,并处业内通报。
第十五条 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并为举报人员严格保密。举报各项一经查实,视违约情况给与举报人500-1000元不等的举报奖励。奖励费用从违约处罚金额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签约公司及各签约公司派驻快赔中心人员须签订《履约承诺书》以及遵守,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合肥市财产保险公司及派驻中心人员从业行为自律公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公约》自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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