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高管队伍诚信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理念,强化诚信服务、合规经营责任,发挥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推进合肥保险业在践行“核心价值理念”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辖内所有市级保险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考核,是指合肥辖内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政策规定和自身承诺等失信行为,扣记其负责人相应诚信考核分值。
第四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合肥保险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协秘书处)负责保险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记分
第六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周期为3年,实行扣记分制,初始分值为24分,从保险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开始,在考核周期内实现累加。实施新一轮考核时,上一考核周期内的扣记分予以清除,不再转入新的考核周期。
第七条 保险机构在现场检查和信访投诉事项核查日常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自身承诺等失信行为,根据情况扣记保险机构负责人相应分值,并记录其诚信档案。如因保险机构原因导致下属分支机构发生违规等失信行为的,也将视情况扣记保险机构负责人相应分值。
第八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存在扣记分情形时,合肥保险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向其发送《保险高管诚信考核扣记分通知书》,告知扣记分的原因、依据和分值,由其签名确认。
第九条 经查实,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记其负责人6分:
(一)未经批准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或区域经营的;
(四)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和文件资料的;
(五)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报备的保险条款、费率的;
(七)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的;
(八)保险机构及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洗钱、贪污、商业贿赂、保险诈骗、偷税漏税、侵占挪用保费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经查实,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记其负责人4分:
(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
(三)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欺骗、隐瞒、夸大宣传等误导销售行为的;
(四)无理拒保和拒赔、惜赔、拖赔的;
(五)采取虚挂业务、虚列费用、虚增人员等违规方式套取资金的;
(六)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商业秘密的;
(七)不遵守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
(八)不履行对社会作出的服务承诺的。
第十一条 经查实,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记其负责人3分:
(一)未按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
(三)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一次扣记其负责人2分:
(一)无故不参加行业组织的工作会议、教育培训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报告有关情况的。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存在其他违反诚信行为的,酌情扣记其负责人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一次有2种及以上扣记分情形,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第三章 考核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业内外通报保险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记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合肥保险业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保险机构负责人诚信考核扣分情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一)诚信考核扣分累计达12分的,责令其参加行业集中学习培训;
(二)诚信考核扣分累计达16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三)诚信考核扣分累计达20分的,其所在机构和本人不纳入行业各种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选范围;
(四)诚信考核扣分累计达24分的,通报安徽保监局及其总、省公司。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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