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推动健康险“姓保”

2020-04-16      1780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2016年1月1日,我国在31个城市开始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优健康险),2017年7月推广至全国。作为首个国家税收政策支持的个人商业保险产品,税优健康险意义重大。


税优健康险的制度设计


1.制度价值

税优政策是标杆工程,体现国家对保险业高度重视。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这在保险业是第一次,也是国家首次对纳税人群在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之后进行税前列支,体现国家对保险业重视。通过税优杠杆,有利于将潜在的健康保险市场需求释放,可以认为国家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进行让渡,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有专家指出,税优政策主要通过避税效应和示范效应两个路径来激励商业健康保险需求,其中,避税效应是指通过给予投保人税收优惠来吸引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示范效应是指通过政府的宣传和补贴来提升消费者对商业健康保险的了解,并提高其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进而推进对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

税优政策是惠民工程,要求商业保险准公共性运作。健康险税优产品允许既往症投保、准入门槛低;突破医保目录,保障范围广;约定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保障程度高;赔付率80%以下差额返还,受益程度高;业务保证续保,惠及长远保障。健康险税优产品通过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和补充,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做出贡献。

税优政策是行业工程,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姓保”。

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总体来讲还是全民医保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深化医改和完善医保体系的要求,也是行业更好体现“保险姓保”的应有之义。健康险税优政策的出台,一是通过直接抵减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民众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增强个人的健康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减轻基本医保的压力。二是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的医疗负担。三是有利于构建和形成基本医保、企业补充医疗、健康险税优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在全民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制度设计

税优对象。一是工薪阶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二是个人经营者。包括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目前,我国纳税群体绝大部分是工薪阶层。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约2000万人,提高扣除额将进一步导致纳税人减少。以青岛为例,原来200多万的纳税人,只剩下70多万。

税优额度。201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10,388亿元,同比下降25.1%,占税收收入157,992亿元的6.6%。2019年1月1月新修订的个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由之前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还可以减去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大于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可以理解为,每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200元(即购买健康险税优后的个税起征点为5,200元)。


税优健康险的特征分析


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健康险税优,对其进行全面规划设计。


1.在经营主体上,对开展业务保险公司提出高标准

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


2.在产品设计上,要求开发满足相关条件专属条款

保险公司根据健康险税优三款示范条款开发专属产品,其中示范条款A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B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示范条款C适用于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作为一款政策性较强的商业健康保险,有诸多“亮点”,以“爆款”产品专门打造:

一是采取“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

二是可带病投保,保证续保。国家给予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因为投保人既往病史而拒保,且保证续保。“保证续保”的提出,是健康险税优政策带来的重大产品创新。

三是保障全面,突破医保目录。无既往症人群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0万元(既往症人群每年不低于4万元,累计不低于15万元)。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七天后三十天的门诊费用保险金、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特定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接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肿瘤静脉注射化学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或肝硬化门诊治疗的,符合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2万元,罹患既往症5,000元。

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保险金是指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符合本合同保障范围的门诊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后的保障。未罹患既往症的被保险人年保险金额3,000元,罹患既往症1,000元,其中B款产品没有慢性病门诊责任。

健康险税优产品不得设置免赔额,医保目录内个人自付费用按100%报销,医保目录外费用(各保险公司可设定医保目录外范围,采取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不低于80%报销,实际赔付金额不低于合同约定范围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90%。

四是需差额返还,保本微利。健康险税优产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保本微利的原则,要求年度简单赔付率低于80%部分需返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网红”百万医疗险比较,健康险税优产品的优势是可带病投保、零免赔、保证续保、差额返还等责任,不足是保额不高。(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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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台设计上,开发全行业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监管部门委托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发全行业统一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该平台可以支持健康险税优的客户验证、保单转移、客户信息查询和交易核对等功能。支持税务部门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检验,可以为投保人提供保单信息及账户信息查询服务等。客户可通过平台转换保险公司,新承保的保险公司不设置犹豫期,但允许对该保单进行核保。

 

税优健康险发展四阶段


税优健康险经过4年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扩大产品范围和发挥更大价值。

我国税优健康险的发展,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2年-2015年,政策酝酿阶段

2012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多项重要政策文件都提出要落实税优健康险优惠政策。(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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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2015年,政策落地阶段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试点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运用更多资源更好保障民生。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等部委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确定税优健康险的受益人群、优惠标准、试点地区、示范条款等事宜。原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健康险税优的经营资质、产品、业务、财务、系统、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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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2016年-2019年,试点实施和推广阶段

2016年1月,原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正式上线的通知》,明确了开展个人健康险税优的有关事项,对产品报批、税优识别码、业务宣传、业务监管、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上线内容、与健康险平台对接上线流程以及沟通机制等提出要求,正式启动健康险税优试点工作。之后,原保监会先后公布六批共30家获得健康险税优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获得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专属产品,推进健康险税优政策试点实施。(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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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健康险税优政策从31个试点城市推广至全国。2017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保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健康险税优政策推广到全国。


第四阶段:2020年开始,制度完善阶段

2020年1月23日,银保监会等13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扩大相关保险产品范围”。3月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健康险税优政策将加快完善,进一步扩大产品范围,发挥制度更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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