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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之以案说险】打击保险欺诈 共创和谐平安

发表时间:2023-03-16 浏览次数:751

案例概述:

2023年2月7日凌晨2时许,丁先生驾驶福田多用途货车在潜山县天柱山路行驶时冲进路边一绿化园林后刹停,导致车辆受损及园林大门、盆景多数受损,该起事故三者损失方报价60万元。客户在发生事故后未报告交警部门,并于2月9日向国元保险合肥中支报案。国元保险合肥中支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发现本起事故损失较大,客户却延迟报案两天,这不符常理。经过调查人员多次询问驾驶人员详细的出险经过,发现其表述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调查人员当即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告知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最终驾驶员承认换驾事实,签署《自愿放弃声明》放弃索赔。

 

【3.15之以案说险】打击保险欺诈 共创和谐平安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保协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在保险实务中,更换驾驶人员的“调包”行为目的是当事人为规避交警抽取血液检测从而避免行政违法处罚。

 

风险提示:

酒驾等调包行为作为保险欺诈案件的常用手段,在车辆事故查勘过程中屡见不鲜。某些人因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钻保险理赔的空子,这种行为极不可取,一旦发生严重后果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切勿以身试法。(文/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