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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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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保险消费者的一封信

发表时间:2023-06-14 浏览次数:903

尊敬的保险消费者:

近期,市场内出现安全统筹公司推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通过话术模糊车辆安全统筹和车辆保险的界线,承揽机动车辆相关业务的现象。为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特就“机动车辆统筹单”及类似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在此提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一、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保险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安全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以“XX统筹”“XX互助”“XX联盟”为名与保险消费者所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安全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安全统筹缴费容易赔付难,并非正规保险业务。安全统筹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理赔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安全统筹不能替代车辆保险。

为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广大保险消费者正确区分“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与保险业务之间的不同法律性质,“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如有保险需求,请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