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出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相关投诉,为保障车主合法权益,增强广大车主对于车辆统筹业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合肥市保险行业协会特作出如下提示:
(一)“车辆统筹公司”不是保险公司,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2022年8月29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对象。社会上部分车辆统筹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此类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撤销、破产等重大危机时,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二)“车辆统筹单”不是保险合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消费者购买车辆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车辆统筹业务”不是保险业务,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车辆统筹业务经营者不具有保险公司的专业服务能力、理赔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后续赔付和服务可能得不到保障。车辆统筹不能替代车辆保险,未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而购买“车辆统筹业务合同”的机动车辆,以后再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车险时,无法享受连续投保及无赔款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