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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产品配套规则向业内征求意见

发表时间:2020-04-07 浏览次数:2199

3月31日起,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三项配套规则向业内征求意见,包括《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意见需在4月8日前反馈给银保监会。


3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办法》,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在三类保险资管产品中,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配套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六类投资品种,包括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以及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三类。组合类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主要投资基础设施、商业不动产等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并符合“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等一系列要求。


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四类资产,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其中,“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是新增投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