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行业转型的大基调下,“淡化人身险开门红”成为了监管部门的重要导向之一,大多数人身险企对于“开门红”及其引发的一系列弊端也深有感触,然而在巨大的业务惯性面前,行业增速有所下降的现实压力面前,很多人身险企依旧难以扭转局面,每年的开门红实际依旧在如火如荼的推进当中。
2020年,行业深受疫情影响,保费增速显著下滑,各人身险企推动“开门红”的意愿更加强烈。 如今,监管部门显然要正式出手给人身险开门红降温。10月29日,银保监会向各人身公司、各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人身保险公司年度业务平稳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人身险公司推进开门红过程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预警,并表示将强化查处力度,通过公司自查、监管督查、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监管。
以下即为《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将从六方面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禁从业人员擅自制作宣传材料等。
《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行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承保过程中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违背客户意愿向客户销售与其实际需求不符、严重超出客户保费支付能力的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销售从业人员擅自印制、使用、发布保险产品宣传材料。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
(三)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预收保费后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及退保损失。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四)违反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在宣传、销售新型产品时,仅按照高、中档水平演示保单账户利益。对保险产品或产品组合进行不当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不如实告知保险产品收益的不确定性。
(五)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通过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
(六)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对同业人员进行“恶意挖角”等。
二、公司自查、监管督查、专项调查相结合,险企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通知》明确针对前述违法行为,将采取公司自查、监管督查、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查处力度:
(一)公司自查。《通知》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0日之前将下年度业务发展计划分别向人身保险监管部、属地银保监局报告,并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二)监管督查。监管部门将对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提示风险;对各公司的自查整改工作进行全面审核,将自查不尽不实的公司列为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对迟报、瞒报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依法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三)专项调查。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举报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对于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问题,将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将结合公司自查情况,对重点公司、渠道、地区视情开展专项调查,对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总结通报。监管部门将及时总结公司自查、监管督查和专项调查工作情况,对查实的典型案例进行行业通报,必要时对消费者提示风险。
三、强调加强人身险业务规范管理,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
(一)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坚持“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摒弃片面追求规模和业绩、以高费用换取短期业务发展的经营思路,回归风险保障本源,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合理规划全年发展任务,平衡业务发展节奏,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促进人身保险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以保险消费者需求为中心,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严格按照产品监管制度要求开发设计人身保险产品,突出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不断优化产品供给,满足消费者真实需求,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以依法合规为红线,严格规范销售行为。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强化内控制度有效性,严格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各业务环节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完整。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适当性原则,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规划,明确告知并确保消费者能够单独购买任一主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