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是保险监管中一项重要的行政许可项目,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有着较大影响。根据银保监会2020年立法计划,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就修改稿征求各保险公司意见。
对照《办法》修订前后内容来看,修改稿主要根据保险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趋势进行了修订。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明确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制度。
修改稿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分支机构设立方面,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修改稿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合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将“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修订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高于75%”;在“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的基础上,又增加“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新增“符合法定责任准备金覆盖率和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相关要求”等要求。
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新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等表述;在保险业务许可证方面,新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自取得保险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其保险许可证失效”等表述。
除了强化准入条件的一些规范内容外,修改稿中新增了《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分支机构撤销》两章。新增的两大章节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分支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可跨经营区域变更;保险公司因战略调整或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等,可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