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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险新规征求意见 明确产品“互联网专属”标签

发表时间:2021-01-07 浏览次数:1789

昨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从源头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险业务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

 

明确业务经营门槛

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即明确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通知》对保险公司主体有明确要求: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人身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财产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的责任准备金回溯未出现不利进展;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

此外,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还应具备《通知》要求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

 

   实施产品专属管理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进行专属管理乃大势所趋。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险产品。

《通知》特别强调,通过互联网经营十年期及以上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资本实力、行为规范、风险防控等方面均应符合相应条件。

在明确实施产品专属管理的同时,《通知》还规范了互联网人身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对部分产品提出落地服务要求,明确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的保险公司建设服务网络;建立投保适当性评估机制,引导保险公司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客户;压实保险公司核保责任,解决在线业务核保形式化问题。

 

让消费者享便利得实惠

无论是从设置经营资质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及服务要求,《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费者角度,旨在为老百姓(67.730, 0.97, 1.45%)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

比如,在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运营能力要求上,《通知》要求公司具备全流程在线的运营能力,便于让消费者获得更好的服务体验感;在服务能力要求上,《通知》引导保险公司根据互联网特质改善服务能力,在合同送达等具体服务上要求提速。

在最受保险公司关注的定价机制方面,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比如,从《通知》中“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等表述中可看出,监管部门意在引导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降低佣金、优化费用结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以及堵住保险公司通过“擦边球”的方式来诱导或误导消费者的漏洞。

 

压实公司和总精算师责任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调整和报告措施。监管部门可据此启动质询、调查、检查等监管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事项。

《通知》还提出建立互联网人身险经营登记披露机制。每年对保险公司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范围合作机构信息、专属产品定价回溯情况等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披露。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公告并整改。

《通知》压实了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的定价责任和管理责任,以及压实了公司总精算师的审慎定价责任。

保险公司如存在未按照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虚假数据、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情况,除按规则予以处理外,监管部门还将向公司董事会提示相关风险、向全行业公开通报,同时追究总精算师直接责任,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互联网渠道分管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如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行业通报和一定时期内停止新产品报备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为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调整空间,《通知》对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了过渡期。保险公司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充分评估、提前预案的前提下完成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并于2022年1月1日前符合《通知》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