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区别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信托、基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管理产品的购买者,都属于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消费者。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消费的本质是一种金融服务关系。
二、金融消费者能否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讲,其投资的需求也是消费需求的一部分,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为车辆投保等这一系列金融行为都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把金融服务提供者也认定为经营者,因此也应当把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当中。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28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三、金融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常见的消费者维权,有以下五种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在进行金融活动时,要记得留存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资料。比如签署的电子合同、打款记录都必须保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3份,方便纠纷发生时送交办案人员。
(三)在发生纠纷时,应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时间成本、维权成本及维权效果。资金成本最低的是刑事报案;时间成本最小的是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