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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联系方式很重要,发生变化早更新

发表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693

案例介绍:

保险公司客户王女士于2011年5月15日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两全保险,2016年10月,王女士的儿子张先生来到保险公司报案,其母亲王女士于2016年9月因交通意外事故不幸身故。

经工作人员查询,该保单已于2012年7月因宽限期内未缴费失效,且失效已满两年,保单处于永久失效状态,无法获得理赔,只能按退保办理。张先生表示,其母亲每年都在按时缴纳保险费,不存在保单失效的情况,并提供保单缴费存折的收、支明细,存折显示张女士确实在2012年、2013年5月存入5000元。后经公司调查发现,因工作人员原因,保单录入时投保单续期转账银行账号与张女士所提供的存折有一位数字被录入错,导致续期转账失败。且因张女士投保后变更了其联系电话,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续期服务人员及公司短信未能通知到张女士。

最终鉴于王女士有主动缴纳保费动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扣除两期应缴保费后,按照保险责任予以理赔。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虽然王女士符合“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情形,但是,引起该情形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自身的工作失误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启示: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效,确保消费者权益可以正常行使。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如果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避免影响重要通知的接收。

如果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比如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变动,可能会错过保险公司发送的重要信息,例如保险合同续约通知、满期金领取等。因此,为了确保能够及时收到这些重要通知,消费者应该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

此外,如果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也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理赔等至关重要。如果消费者没有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这些信息的变更,可能会导致保险权益受到影响,甚至可能产生纠纷或经济损失。

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工具、业务员等方式联系保险公司,告知个人信息发生了变更。在变更个人信息时,消费者还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将敏感信息随意泄露给陌生人或非正规渠道。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供稿单位:东吴人寿安徽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