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19年8月,张先生为其所有的皖AXXXXX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皖AXXXXX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保单上载明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20年3月28日,张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根据订单张先生驾驶皖AXXXXX轿车搭载网约车乘客,行驶至某十字字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直行通过该路口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伤残、车辆损坏,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二、案例分析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张先生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依法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张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三、风险提示
1.如果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被用于网约车等营运活动,车辆的危险程度将显著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选择正确的保险类型:如果车辆确实需要用于营运,投保人车辆使用性质应选择营运性质,而非家庭自用性质;
3.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该详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和条件,特别是关于危险程度增加和保险公司免责等方面的条款。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问题时如何进行维权。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中国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