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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责任判定要争取,认责揽责危害大

发表时间:2024-07-17 浏览次数:286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11日下午,被保险人周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在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车库内,因驾驶不慎撞到三者车,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查勘员接到报案后,及时联系客户,了解事故原因,初步预判事故责任,并要求客户报警处理。交警处理后已口头告知事故双方同等责任,被保险人因双方仅车辆损失且想尽快了事,现场对事故责任未提出异议。查勘员得知消息后,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事故为标的直行、三者转弯,标的应为无责,需主动争取,且不可被动认责、揽责。后查勘员陪同客户前往交警队开具事故认定书,处理民警仍判定双方同责,经保险公司人员指导下,客户当场表明不认可同责判定,且不会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后及时向交警部门上级反应,最终在查勘员、客户共同努力下,标的方周某被判定无责。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该案事故发生在地下车库,符合该归档,周某应是无责。


【风险提示】

 实际事故处理中,有些人可能像本案中周某前期思想那样,认为事故损失较小,对责任无过多在意,被动认责;也有事故发生后因某一方保险不全,双方私下协商,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由保险齐全的一方揽责和对法律法规、事故处理流程知识欠缺,默认判责等情况,导致责任判定不合理。无论哪种情况,身为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都应秉承实事求是的态度,要求公平公正判定责任,切不可主动认责、揽责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部分类型重大案件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及以上,除民事赔偿责任外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天安财险安徽省分公司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