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孟某驾驶其车辆发生一起双方事故,经交警判定,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人员接到报案后现场查勘,经核实,标的车的车身贴有“货拉拉”字样,且本次事故为拉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该车辆投保时按照非营业性质投保,保险公司告知孟某,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属于商业险免责情形。
情况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相关提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中国人寿财险合肥中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