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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达到退休年龄可以主张赔偿误工费吗?

发表时间:2024-11-14 浏览次数:76

案例概述

2022年11月16日,65岁的许某在过马路时被机动车撞倒,造成腿部骨折。6个月后,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车辆驾驶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受害人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支持受害人对误工费的主张?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计算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

伤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主张退休后仍然从事劳动工作的,请求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本案中许某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及工资发放流水,确认了其在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并因交通事故产生了实际的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许某误工费的请求。

 

特别提醒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只要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作出的规定,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

 

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巢湖监管分局

                                                                   内容来源:国元保险合肥中支